2008年1月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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乔迁之喜燃放烟花 酿成悲剧赔出49万
永法

  本报讯 乔迁之喜为了增加气氛,在小区楼下燃放烟花,没想到烟花过后楼上的一住户家却燃起大火,损失惨重,最后还为赔偿问题闹上法院。昨天,永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黄某财产损失等416669.15元;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也须赔出73529.85元。
  2007年2月5日,被告陈某乔迁新居。8时开始,陈某在华达大厦大院内燃放鞭炮、大烟花,其中威力大的烟花射程可以超过24层。8时20分许,原告黄某已装修并购置电器、用具的瓯北华达大厦1503室(定于2月7日入住)突然起火。待大厦人员等破门救火与稍后赶到的消防人员施救完毕,1503室房屋已是面目全非,一片狼藉,已基本上不能正常使用。消防部门经综合分析,认定火灾系烟花引起。失火后,物管与原告及被告有过协商,但未达成一致协调意见。于是黄某将陈某与物管公司告上了法院。
  法院认为,被告陈某的燃放行为与原告房屋着火之间的因果关系,结合各证据和相关人员(包括被告自己)的谈话,消防人员的勘查笔录,提取的烟花盒等一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锁链,可予以认定。被告陈某违反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从无证人员处购置不合格烟花,并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相关规定,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,造成原告住房1503室失火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告物管公司对在大院内燃放无证不合格产品的危险注意不够,制止不力,对火灾的施救不力,也存在一定的过错,应相应承担责任。